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雙裕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蕭雙裕因重利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易字第5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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