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曜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曜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曜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23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判決案號欄記載之「新北地院102年訴字1081號」應更正為「新北地院102年訴字1801號」;「新北地院102年訴字178號」應更正為「新北地院102年訴字718號」;另應補充「新北地院102年訴字1666號」,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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