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弘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孫國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華富水電工│合作金庫銀│97年11月30日│72,45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行北三重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