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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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6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台抗字第四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十七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至一百四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甲○○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邀同第三人 蘇永吉 ,向聲請人分別借款二百萬元及六十四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甲○○分別僅繳息至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此後即未按期繳息,現尚欠本金2,64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債務人甲○○及相對人丙○○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及同年五月五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7年度拍字第16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1│新竹│新豐│坪頂││731│建│││5246.71│609/100000││├──┼───┼────┼────┼────┼───────┼─┼──┼──┼──────┼─────────┼──────┤│002│新竹│新豐│坪頂││745│雜│││1219.51│609/1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92│明新街│坪頂段│住家用鋼│第一層│││││78.43│陽台│7.48│平方公│全部│共用部││││426巷11│731地號│筋混凝土│78.43││││││││尺││分:坪││││之2號││造、六層│││││││││││頂段│││││││││││││││││498、│││││││││││││││││565建│││││││││││││││││號│├──┼──┼────┼────┼────┼───┼───┼───┼───┼───┼───┼────┼───┼───┼───┼───┤│002│564│明新街│坪頂段│管理委員│第一層│││││116.62│││平方公│589/10│││││426巷1之│731地號│會使用空│116.62││││││││尺│0000│││││1號、2之││間鋼筋混│││││││││││││││1號││凝土造、│││││││││││││││││六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