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懸賞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 廖偉晶 被告 陳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懸賞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