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嘉義縣政府
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國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確定,其訴訟費用依上揭93年度國字第3號判決命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十分之六,96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判決命相對人負擔上訴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合計如後附表所示,即第一審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以下同)25,840元,第二審之裁判費則為1,500元,合計為27,340元,剔除按96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判決命相對人負擔且由相對人預納之第二審上訴費用部分,相對人應依93年度國字第3號判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十分之六。第一審裁判費25,840元,此部份由聲請人所預納,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8406/10=15,5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項目│金額(單位:元│繳款人│││)││├───────┼───────┼───────────┤│第一審裁判費│9,690│聲請人預納││││93.09.24(2,100元)││││93.10.29(7,590元)│├───────┼───────┼───────────┤│第一審地政規費│4,150│聲請人預納│├───────┼───────┼───────────┤│第一審水利技師││聲請人預納││公會初勘費用│12,000││├───────┼───────┼───────────┤│合計││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訴訟費│25,840│││用)│││├───────┼───────┼───────────┤│第二審裁判費│1,500│相對人預納│├───────┼───────┼───────────┤│合計(全部)│27,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