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號附民原告 莊秀哖 附民原告 陳玟潔 前列莊秀哖、陳玟潔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山 莊秀哖、陳玟潔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附民被告 黃東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彩鳳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