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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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豐茂被告楊安慧上列二人之黃如流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培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豐茂、楊安慧均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豐茂自民國66年7月1日迄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0樓「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安公司)之負責人,楊安慧則自88年2月1日至102年1月10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竹寮山有限公司」(下稱竹寮山公司)之負責人(於94年11月16日已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0樓),同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及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渠等之附隨義務。楊豐茂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3年7月起至95年6月止,明知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及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將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向該二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5張,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706萬3091元,充作萬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前述不實進項金額於萬安公司之帳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335萬3155元;又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89張予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金額總計1億856萬6807元,供該等義務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些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27萬203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額之正確稽徵及管理。楊安慧亦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4年7月起至95年6月間,明知竹寮山公司與萬安公司及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向該二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7張,銷售金額合計4732萬8541元,充作竹寮山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前述不實進項金額於竹寮山公司之帳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236萬6428元;又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32張予附表四所示納稅義務人,金額總計3045萬2392元,供該等義務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些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52萬262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額之正確稽徵及管理。因認被告楊豐茂、楊安慧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貳、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證據能力說明: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2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⑴被告楊豐茂於偵訊時之供述;⑵被告楊安慧於偵訊時之供述;⑶萬安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委託書;⑷竹寮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委託書;⑸萬安公司93-9
5「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萬安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萬安公司與開將公司93-94「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4-95「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生物科技公司95「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93-96進銷交易明細表;⑹竹寮山公司94-95「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竹寮山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94-95「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4-95「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與竹寮山生物科技公司95「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公司94-95進銷交易明細表;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局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及開將公司涉嫌循環對開發票抽查部分資金情形表
1份、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97年3月4日大樹存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97年5月23日合金大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3月14日合金鳳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2月29日一鳳字第28號函及附件、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1年9月13日一鳳字第00101號函及附件、玉山銀行後庄分行97年2月26日玉山後庄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第一銀行麻豆分行101年9月13日一麻豆字第00181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97年3月6日(九十七)合金南永營字第97036號函及附件、第一銀行麻豆分行101年10月22日一麻豆字第00207號函及附件、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年8月29日大樹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01年
9月12日合金大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各1份;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2年12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1份;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5月19日南區國稅佳里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103年5月30日南區國稅佳里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資料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 楊豐茂固坦承 擔任萬安公司負責人、被告楊安慧固坦承擔任竹寮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楊豐茂辯稱:起訴書所載的統一發票都是實際買賣而開立的,所有的買賣都是真的等語(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一】第42頁)、被告楊安慧辯稱:交易憑證都是真實的,實際負責人為母親 邱素娟 等語(本院卷一第42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卷(一)【下稱本院卷二】第81頁)。經查:
一、被告楊豐茂自66年7月1日迄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0樓萬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楊安慧則自88年2月1日至102年1月10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竹寮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94年11月16日已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0樓)等事實為被告楊豐茂、楊安慧自承在卷(104年度他字第10083號卷【下稱偵卷一】第35頁反面;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核與證人邱素娟於國稅局訪談、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開將公司負責人 黃憲明 於偵查時所述相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一)【下稱財卷一】第207頁;偵卷一第27至28頁、第47頁),並有萬安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9份、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3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2份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變更登記核准函暨變更登記表各3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2份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1份、股東名簿2份、公司章程2份、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委託書2份及竹寮山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9份、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變更登記核准函暨變更登記表各2份、公司章程2份、營利事業變更手續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手續委託書各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財卷一第5至12頁、第14至16頁、第20至29頁、第31頁、第33頁、第35至43頁、第45頁、第47至60頁、第98至107頁、第110至116頁、第118頁、第128至130頁、第144頁、第146頁、第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
3頁、第157頁)。
二、萬安公司自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生物科技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竹寮山公司自竹寮山生物科技公司、萬安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竹寮山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開將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等事實,亦為被告楊豐茂、楊安慧所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1
9頁),核與證人黃憲明於國稅局訪談時所述相符(財卷一第584頁),復有萬安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金額明細表、萬安公司與開將公司93至94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4至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竹寮山生科公司)94至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93至95進銷交易明細表、竹寮山公司取得及開立發票金額明細表、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94至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與萬安公司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與萬安公司94至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竹寮山生科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5年「進銷項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94至95進銷交易明細表各1份及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27張、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11張、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8張、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33張、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12張、竹寮山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2張、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14張、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張、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生科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8張、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1張、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張、竹寮山生科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5張、營業人進貨退出證明單
3份(萬安公司)、開將公司案卷2份暨開將興有限公司案卷1份、萬安公司案卷2份暨竹寮山生科公司案卷1份、竹寮山公司案卷2份等資料存卷可佐(財卷一第64至93頁、第
176至187頁、第243至247頁、第250至254頁、第259至264頁、第267至281頁、第284至300頁、第302至30
5頁、第307頁、第309至315頁、第335至336頁、第34
2頁、第344至345頁、第347至349頁、第351至361頁、第363至367頁、第369至371頁;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631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
1號卷(三)【下稱本院卷四】),亦堪認定。
三、被告楊安慧雖僅承認為竹寮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辯稱公司業務母親邱素娟較清楚(偵卷一第35頁反面),實際上業務負責人為邱素娟(本院卷二第81頁),證人邱素娟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竹寮山公司負責業務、對外之買賣交易、會計方面均是伊處理。跟開將公司的買賣內容是伊跟黃憲明談等語(本院卷五第52頁、第54頁反面)。然證人邱素娟早於國稅局訪談時即陳稱: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開將公司之間的交易,買賣雙方接洽人員及驗收人員皆為各自公司的負責人(楊豐茂、 楊安鄉 、楊安慧),開將也都是跟負責人黃先生接洽等語(財卷一第207頁)。而證人黃憲明於偵查時亦稱:竹寮山與伊接洽的人是楊安慧,只有見過她一次,其餘都電話連絡等語(偵卷一第28頁),證人邱素娟於國稅局訪談與證人黃憲明於偵查時證述互核相符,堪認被告楊安慧非僅為竹寮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係參與經營之實際負責人。
四、依上開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之各項營業登記資料顯示,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之營業項目均包括塑膠粒買賣業務,而開將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則顯示,開將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塑膠日用品製造,有開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7份附卷可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二)【下稱財卷二】第567至573頁),竹寮山生科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亦顯示營業項目包括化學製品批發,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7份及高雄市政府101年12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變更登記表各1份存卷可查(財卷二第585至591頁;偵卷二第34至37頁)。再依上開各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品名顯示,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27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11張之品名均為聚酯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8張之品名則為聚酯粒及PET瓶、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33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12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2張之品名則為聚酯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14張之品名則為聚酯粒及耐熱瓶、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生科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8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1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生科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5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是以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竹寮山生科公司所開立上開統一發品所載品名與各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尚無不符,核與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所述:萬安公司有賣塑膠粒給竹寮山生科公司。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向開將公司買塑膠瓶即PET瓶、塑膠粒等語相符(本院卷五第52頁反面、第53頁)。
五、公訴意旨雖認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及開將公司涉嫌循環對開發票抽查部分資金情形表、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97年3月4日大樹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 楊豐茂存 、放款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97年5月23日合金大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竹寮山公司、萬安公司存放款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3月14日合金鳳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竹寮山公司、萬安公司、竹寮山生科公司存放款交易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2月29日一鳳字第28號函暨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楊豐茂公司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1年9月13日一鳳山字第00101號函暨竹寮山公司帳戶轉出、轉入明細表、玉山銀行後庄分行97年
2月26日玉山後庄字第00000000號函暨竹寮山公司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年8月29日大樹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竹寮山公司、竹寮山生科公司、邱素娟之存、放款往來歷史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01年9月13日一麻豆字第00181號函暨開將公司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97年3月6日(97)合金南永營字第97036號函暨開將公司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101年10月22日一麻豆字第00207號函暨開將公司交易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年9月12日合金大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竹寮山生科公司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年9月12日合金大樹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邱素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觀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三)【下稱財卷三】第607至790頁、第
797至980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四)【下稱財卷四】第981至1028頁、第1030至1042頁、第1044至1107頁、第1109至1112頁、第1114至1189頁、第1192至1194頁、第1196至1245頁、第1247至1255頁),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之匯款金額、時間並不一致,且各公司間有相互匯款之情形,而認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為虛偽交易。然衡諸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多有實際付款日期與發票開立之日期不一,金額亦有多筆合開或一筆分別開立發票之情形,自難僅以發票所載金額與實際付款之金額、時間不符,遽認發票所載之交易為虛而為不利被告楊豐茂、楊安慧之認定。此外,證人黃憲明於偵查時證稱:因為後來貨款給付的問題,萬安公司不願意再賣給開將公司,但有介紹竹寮山公司,說可以向竹寮山公司買,兩家公司買賣的東西原料都一樣。經營困難時都是向萬安公司買的。竹寮山公司跟萬安公司一樣都賺開將公司不多,一樣可以讓開將公司欠款等語(偵卷一第26至28頁),核與上開銀行交易明細相符,可見開將公司當時確有拖欠貨款之情形,自難準時給付貨款,以致實際付款日期與發票開立之日期不一。另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證稱:因用抵銷方式帳會不清楚,該付給開將公司的貨款一定付給他,該收的貨款一定要收等語(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卷
(四)【下稱本院卷五】第53頁),與一般商業交易習慣亦無違背,是以上開公司間既互有買賣,就彼此交易往來之貨款如何支付、是否以抵銷方式處理,既無明文規定,自可由各公司自行決定,尚不能因上開公司間未採抵銷方式處理貨款而逕認交易為虛。而依94年萬安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94年開將公司銷售予萬安公司之銷貨明細與萬安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94年間竹寮山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竹寮山公司向萬安公司購買塑膠粒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萬安公司曾向竹寮山購買塑膠粒二次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各1份觀之(偵卷一第47至56頁),各次交易貨款之給付金額、時間雖未完全與發票時間、金額一致,然各公司終究有將貨款清償完畢,核與交易總金額及上開銀行之交易明細均相符;參以本件所涉虛偽交易之發票時間為93至95年間,而上開銀行交易明細之調閱時間分別為97、
101年間,被告楊豐茂、楊安慧自難於國稅局調查後始進行匯款以符合發票內容及交易總金額,益證該等交易明細所示貨款之真實。
六、公訴意旨所指虛偽交易所開立統一發票之品名為塑膠粒、聚酯粒、PET瓶及耐熱瓶,已如上述,然上開各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並非僅有上列品名之買賣,也並非各公司間之交易往來均被國稅局列為虛偽交易,經查:
(一)依94年萬安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1份觀之(偵卷一第47頁),序號6之發票日期為94年4月5日,此發票日期介於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統一發票日期中間,卻未被列為虛偽交易。
(二)依竹寮山公司向萬安公司購買塑膠粒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1份觀之(偵卷一第52至55頁),序號3之發票日期為94年7月3日、序號36之發票日期為95年1月25日、序號37至44之發票日期依序為95年4月18日(
4張)、95年5月16日(2張)、95年5月22日(2張)、序號46之發票日期為95年5月22日、序號47之發票日期為95年5月26日,此等發票日期均介於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統一發票日期中間,卻未被列為虛偽交易。再依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之統一發票觀之,發票日期94年7月3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L水」(財卷一第285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1月25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竹寮山烏梅精430CC」、「竹寮山烏梅精100CC」、「竹寮山烏梅醬430CC」(財卷一第
320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4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度台灣米酒」(財卷一第320頁下面)、發票日期95年4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乾脆鍋粑」(財卷一第321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4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虎標王埔里米粉」、「虎標王新竹米粉」(財卷一第321頁下面)、發票日期95年4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三合一咖啡」(財卷一第322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5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紅酒」、「200CC五糧酒」、「紅冰酒」、「10度梅酒」、「15度梅酒」(財卷一第322頁下面)、發票日期95年5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度台灣米酒」、「20度料理米酒」、「40度料理米酒」、「60度料理米酒」、「600CC高粱酒」(財卷一第323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5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500CC日式綠茶」、「600CC鳳梨醋」、「600C梅子醋」(財卷一第323頁下面)、發票日期95年5月22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600CC梅子綠茶」、「600CC葡萄醋」、「600C蘋果醋」、「500C
C蜂蜜綠茶」(財卷一第324頁上面)、發票日期95年
5月25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600CC檸檬醋」(財卷一第324頁下面)。而萬安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礦泉水加工買賣、調味飲料碳酸飲料果汁飲料加工製造買賣、菸酒批發、製酒,有上開萬安公司之各項營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憑,是以此等品名非塑膠粒買賣之統一發票亦與萬安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相符,核與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所述:萬安公司有賣水、酒、飲料、塑膠粒等給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公司會賣水、酒是因為萬安公司製造的,只能向萬安公司購買等語相符(本院卷五第52頁反面)。
(三)如公訴意旨認僅有品名為塑膠粒、聚酯粒、PET瓶及耐熱瓶之統一發票為虛偽交易,此一認定之依據為何?何以塑膠粒、聚酯粒、PET瓶及耐熱瓶之買賣為虛偽交易,其他品名之交易即為真實交易?況且依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竹寮山生科公司之各項營業登記資料顯示,除開將公司於99年7月間註銷登記外,其餘
3家公司仍正常營運,且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竹寮山生科公司於93至95年間亦有正常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
3年9月16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投保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18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健保費計算明細表光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9月25日健保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健保費計算明細表光碟、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9月19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勞工保險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56至59頁、第61頁),此與所謂虛設行號或空頭公司於短時間內登記成立,隨即密集進行買空、賣空之虛偽交易後即解散公司或置之不理之模式有別。
(四)再者,依證人邱素娟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3張、被告楊豐茂、楊安慧所提出92至94年間買入塑膠粒統一發票影本94張觀之(本院卷五第60至62頁、第66至107頁),其中進貨對象不乏知名大廠,如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堪認萬安公司確有合法大量之塑膠粒來源。是萬安公司既有向他公司購買塑膠粒,則自亦應有再將之出售予他人以營利,即正如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證稱:萬安公司有賣塑膠粒給竹寮山生科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之情事(本院卷五第52頁反面至53頁)。甚且依公訴意旨所示,附表一萬安公司虛偽進項金額為67,063,091元,附表二萬安公司虛偽銷項金額為108,566,807元,2者相比較,萬安公司因此賺得41,503,716元,並須為此再繳納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然營業人漏開、虛開統一發票,通常之目的在於逃漏稅捐獲取較高之營業利益,乃社會上眾所周知之事,萬安公司如因虛偽交易獲利反需多繳稅,此顯與虛設行號逃漏稅之動機相違背。
(五)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證稱:萬安公司都是由大廠進貨來賣給開將公司的,如92年底萬安公司有多的庫存,93年萬安公司跟大廠進了約三千多萬來賣給開將公司,94年、95也有,而且有些還是指送的,例如跟大廠買了以後,發票上面會秀出「開將興」的文字,就是指送地點等語(本院卷五第57頁),依其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3張觀之,萬安公司向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買入塑膠粒之統一發票上,確有「開將興」字樣,再依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卷2份暨開將興有限公司案卷1份觀之,開將公司前身即為開將興有限公司,是以「開將興」應可認定係指開將公司,證人邱素娟所證稱由大廠直接送至開將公司等語,尚非無據。
(六)證人邱素娟於審理時證稱:若萬安公司跟開將公司買寶特瓶、塑膠粒,都是開將公司自己送來。萬安公司跟竹寮山公司,因廠距不遠都用自己廠房的堆高機。萬安公司接到竹寮山公司要訂貨時我會開出貨單,整理貨項後再送給他,送件一定會根據我的發票、出貨單及貨一起過去等語(本院卷五第57頁),嗣後並提出送貨單影本
6紙為據(本院卷五第162至165頁)。雖證人邱素娟未能提出全部交易之相關單據,然本案交易時間為93至95年間,距離證人邱素娟作證時已相隔10年,因而滅失相關單據,非悖事理,且證人黃憲明於國稅局訪談時亦稱:統一發票及帳簿憑證等相關資科均毀於八八水災。
本公司也於99年7月結束營業等語(財卷一第584頁),故而93至95年之交易資料確實因年代久遠而難以提出,尚難以被告楊豐茂、楊安慧無法找出完整交易或送貨資料,即認定無附表所示發票之交易事實;然就事理言之,交易事實之有無與交易雙方是否提出證明並無必然關係,亦即上開各公司,縱未能依法提供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尚難僅憑此即認定彼此間無交易事實。
伍、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楊豐茂、楊安慧之上開犯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犯行,其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均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楊豐茂、楊安慧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楊豐茂、楊安慧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葉育宏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高菁蓮附表一:萬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竹寮山有限公司│95.5.11│MU00000000│1,047,644│52,382││├──────────┼────┼─────┼──────┼─────┼────┤││95.5.15│MU00000000│714,302│35,715││├──────────┼────┼─────┼──────┼─────┼────┤│││2筆│1,761,946│88,097││├──────────┼────┼─────┼──────┼─────┼────┤│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3.7.14│AU00000000│181,050│9,053│││司││││││├──────────┼────┼─────┼──────┼─────┼────┤││93.7.7│AU00000000│428,740│21,437││├──────────┼────┼─────┼──────┼─────┼────┤││93.11.15│CU00000000│1,384,518│69,226││├──────────┼────┼─────┼──────┼─────┼────┤││93.11.2│CU00000000│1,566,000│78,300││├──────────┼────┼─────┼──────┼─────┼────┤││93.11.4│CU00000000│1,479,000│73,950││├──────────┼────┼─────┼──────┼─────┼────┤││93.11.9│CU00000000│1,827,000│91,350││├──────────┼────┼─────┼──────┼─────┼────┤││93.11.11│CU00000000│1,392,000│69,600│││││【已更正】││││├──────────┼────┼─────┼──────┼─────┼────┤││93.12.3│CU00000000│2,550,000│127,500││├──────────┼────┼─────┼──────┼─────┼────┤││93.12.9│CU00000000│2,465,000│123,250││├──────────┼────┼─────┼──────┼─────┼────┤││93.12.15│CU00000000│2,805,000│140,250││├──────────┼────┼─────┼──────┼─────┼────┤││93.12.23│CU00000000│2,450,933│122,547││├──────────┼────┼─────┼──────┼─────┼────┤││94.3.10│EU00000000│476,213│23,811││├──────────┼────┼─────┼──────┼─────┼────┤││94.3.15│EU00000000│714,298│35,715││├──────────┼────┼─────┼──────┼─────┼────┤││94.3.22│EU00000000│523,813│26,191││├──────────┼────┼─────┼──────┼─────┼────┤││94.4.26│EU00000000│949,536│47,477││├──────────┼────┼─────┼──────┼─────┼────┤││94.4.27│EU00000000│898,128│44,906││├──────────┼────┼─────┼──────┼─────┼────┤││94.5.17│FU00000000│1,428,760│71,438││├──────────┼────┼─────┼──────┼─────┼────┤││94.5.31│FU00000000│1,304,800│65,240││├──────────┼────┼─────┼──────┼─────┼────┤││94.5.24│FU00000000│952,400│47,620││├──────────┼────┼─────┼──────┼─────┼────┤││94.6.8│FU00000000│714,320│35,716││├──────────┼────┼─────┼──────┼─────┼────┤││94.6.27│FU00000000│838,120│41,906││├──────────┼────┼─────┼──────┼─────┼────┤││94.6.21│FU00000000│857,160│42,858││├──────────┼────┼─────┼──────┼─────┼────┤││94.7.26│GU00000000│1,142,876│57,144││├──────────┼────┼─────┼──────┼─────┼────┤││94.7.22│GU00000000│952,389│47,619││├──────────┼────┼─────┼──────┼─────┼────┤││94.8.1│GU00000000│1,047,654│52,383││├──────────┼────┼─────┼──────┼─────┼────┤││94.8.17│GU00000000│666,708│33,335││├──────────┼────┼─────┼──────┼─────┼────┤││94.8.30│GU00000000│428,610│21,431││├──────────┼────┼─────┼──────┼─────┼────┤││94.9.19│HU00000000│333,354│16,668││├──────────┼────┼─────┼──────┼─────┼────┤││94.10.6│HU00000000│1,666,691│83,335││├──────────┼────┼─────┼──────┼─────┼────┤││94.10.14│HU00000000│1,628,602│81,430││├──────────┼────┼─────┼──────┼─────┼────┤││94.10.28│HU00000000│0000000│80002││├──────────┼────┼─────┼──────┼─────┼────┤││94.11.1│JU00000000│58,389│2,919││├──────────┼────┼─────┼──────┼─────┼────┤││94.11.10│JU00000000│380,982│19,049││├──────────┼────┼─────┼──────┼─────┼────┤││94.11.16│JU00000000│1,114,320│55,716││├──────────┼────┼─────┼──────┼─────┼────┤││94.11.18│JU00000000│1,304,800│65,240│││││【已更正】││││├──────────┼────┼─────┼──────┼─────┼────┤││94.12.1│JU00000000│2,288,034│114,402││├──────────┼────┼─────┼──────┼─────┼────┤││94.12.7│JU00000000│2,381,022│119,051││├──────────┼────┼─────┼──────┼─────┼────┤││94.12.16│JU00000000│2,668,008│133,400││├──────────┼────┼─────┼──────┼─────┼────┤││94.12.20│JU00000000│81,606│4,080││├──────────┼────┼─────┼──────┼─────┼────┤││95.4.20│LU00000000│1,047,624│52,381││├──────────┼────┼─────┼──────┼─────┼────┤││95.1.16│KU00000000│1,140,000│57,000││├──────────┼────┼─────┼──────┼─────┼────┤││95.1.5│KU00000000│1,140,000│57,000││├──────────┼────┼─────┼──────┼─────┼────┤││95.1.10│KU00000000│2,660,000│133,000││├──────────┼────┼─────┼──────┼─────┼────┤││95.2.6│KU00000000│1,365,000│68,250││├──────────┼────┼─────┼──────┼─────┼────┤││95.2.10│KU00000000│1,170,000│58,500││├──────────┼────┼─────┼──────┼─────┼────┤││95.2.16│KU00000000│1,950,000│97,500││├──────────┼────┼─────┼──────┼─────┼────┤││95.2.22│KU00000000│1,950,000│97,500││├──────────┼────┼─────┼──────┼─────┼────┤││95.3.2│LU00000000│60,605│3,030││├──────────┼────┼─────┼──────┼─────┼────┤││95.3.15│LU00000000│523,996│26,200││├──────────┼────┼─────┼──────┼─────┼────┤││95.3.20│LU00000000│1,000,163│50,008││├──────────┼────┼─────┼──────┼─────┼────┤││95.4.3│LU00000000│77,104│3,855││├──────────┼────┼─────┼──────┼─────┼────┤││95.4.4│LU00000000│1,666,706│83,335││├──────────┼────┼─────┼──────┼─────┼────┤││95.4.7│LU00000000│1,619,081│80,954││├──────────┼────┼─────┼──────┼─────┼────┤│││53筆│65,301,145│3,265,058││├──────────┼────┼─────┼──────┼─────┼────┤│總計2家││55筆│67,063,091│3,353,155││└──────────┴────┴─────┴──────┴─────┴────┘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已補充】││├──────────┼────┼─────┼──────┼─────┼──────────┤│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95.4.18│LU00000000│1,558,000│77,900│96.8.31銷貨退回1,558││司│││││,000元│├──────────┼────┼─────┼──────┼─────┼──────────┤││95.4.21│LU00000000│1,435,000│71,750│96.11.3銷貨退回1,435│││││││,000元│├──────────┼────┼─────┼──────┼─────┼──────────┤││95.4.28│LU00000000│1,029,100│51,455││├──────────┼────┼─────┼──────┼─────┼──────────┤││95.2.20│KV00000000│2,665,000│133,250││├──────────┼────┼─────┼──────┼─────┼──────────┤││95.2.15│KV00000000│2,460,000│123,000││├──────────┼────┼─────┼──────┼─────┼──────────┤││95.2.27│KV00000000│2,460,000│123,000││├──────────┼────┼─────┼──────┼─────┼──────────┤││95.2.23│KV00000000│2,870,000│143,500││├──────────┼────┼─────┼──────┼─────┼──────────┤││95.3.31│LV00000000│1,558,000│77,900│96.11.3銷貨退回1,558│││││││,000元│├──────────┼────┼─────┼──────┼─────┼──────────┤│││8筆│16,035,100│574,205│銷貨退回計4,551,000│││││││元│├──────────┼────┼─────┼──────┼─────┼──────────┤│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竹寮山有限公司│94.7.2│GU00000000│462,500│││├──────────┼────┼─────┼──────┼─────┼──────────┤││94.7.5│GU00000000│314,500│││├──────────┼────┼─────┼──────┼─────┼──────────┤││94.7.22│GU00000000│472,500│││├──────────┼────┼─────┼──────┼─────┼──────────┤││94.7.24│GU00000000│459,000│││├──────────┼────┼─────┼──────┼─────┼──────────┤││94.7.26│GU00000000│459,000│││├──────────┼────┼─────┼──────┼─────┼──────────┤││94.7.28│GU00000000│459,000│││├──────────┼────┼─────┼──────┼─────┼──────────┤││94.7.30│GU00000000│472,500│││├──────────┼────┼─────┼──────┼─────┼──────────┤││94.8.2│GU00000000│472,500│││├──────────┼────┼─────┼──────┼─────┼──────────┤││94.8.10│GU00000000│459,000│││├──────────┼────┼─────┼──────┼─────┼──────────┤││94.8.12│GU00000000│157,500│││├──────────┼────┼─────┼──────┼─────┼──────────┤││94.8.15│GU00000000│459,000│││├──────────┼────┼─────┼──────┼─────┼──────────┤││94.8.18│GU00000000│472,500│││├──────────┼────┼─────┼──────┼─────┼──────────┤││94.8.19│GU00000000│472,500│││├──────────┼────┼─────┼──────┼─────┼──────────┤││94.8.21│GU00000000│472,500│││├──────────┼────┼─────┼──────┼─────┼──────────┤││94.8.23│GU00000000│472,500│││├──────────┼────┼─────┼──────┼─────┼──────────┤││94.8.26│GU00000000│472,500│││├──────────┼────┼─────┼──────┼─────┼──────────┤││94.8.29│GU00000000│472,500│││├──────────┼────┼─────┼──────┼─────┼──────────┤││94.8.31│GU00000000│472,500│││├──────────┼────┼─────┼──────┼─────┼──────────┤││94.9.9│HU00000000│868,600│││├──────────┼────┼─────┼──────┼─────┼──────────┤││94.9.16│HU00000000│1,307,200│││├──────────┼────┼─────┼──────┼─────┼──────────┤││94.9.20│HU00000000│1,290,000│││├──────────┼────┼─────┼──────┼─────┼──────────┤││94.9.22│HU00000000│381,360│││├──────────┼────┼─────┼──────┼─────┼──────────┤││94.10.15│HU00000000│580,500│││├──────────┼────┼─────┼──────┼─────┼──────────┤││94.9.3│HU00000000│1,298,600│││├──────────┼────┼─────┼──────┼─────┼──────────┤││94.11.3│JU00000000│2,321,400│││├──────────┼────┼─────┼──────┼─────┼──────────┤││94.11.15│JU00000000│2,299,500│││├──────────┼────┼─────┼──────┼─────┼──────────┤││94.11.20│JU00000000│2,299,500│││├──────────┼────┼─────┼──────┼─────┼──────────┤││94.11.27│JV00000000│2,409,000│││││││【已更正】│││├──────────┼────┼─────┼──────┼─────┼──────────┤││94.8.31│GU00000000│441,000│││├──────────┼────┼─────┼──────┼─────┼──────────┤││94.12.30│JV00000000│2,584,200│││├──────────┼────┼─────┼──────┼─────┼──────────┤││94.11.28│JV00000000│1,467,300│││├──────────┼────┼─────┼──────┼─────┼──────────┤││94.12.31│JV00000000│2,595,150│││││││【已更正】│││├──────────┼────┼─────┼──────┼─────┼──────────┤││94.12.31│JV00000000│2,595,150│││├──────────┼────┼─────┼──────┼─────┼──────────┤││95.5.27│MV00000000│937,400│││├──────────┼────┼─────┼──────┼─────┼──────────┤││95.5.26│MV00000000│906,880│││├──────────┼────┼─────┼──────┼─────┼──────────┤││95.5.24│MV00000000│937,400│││├──────────┼────┼─────┼──────┼─────┼──────────┤││95.5.30│MV00000000│950,480│││├──────────┼────┼─────┼──────┼─────┼──────────┤││95.5.30│MV00000000│950,480│││├──────────┼────┼─────┼──────┼─────┼──────────┤││95.5.29│MV00000000│950,480│││├──────────┼────┼─────┼──────┼─────┼──────────┤││95.6.8│MV00000000│1,962,000││95.12.30銷貨退回│││││││1,656,800元│├──────────┼────┼─────┼──────┼─────┼──────────┤││95.6.5│MV00000000│1,922,760│││├──────────┼────┼─────┼──────┼─────┼──────────┤││95.6.1│MV00000000│1,308,000│││├──────────┼────┼─────┼──────┼─────┼──────────┤│││42筆│43,518,840│247,188│銷貨退回計1,656,800│││││││元│├──────────┼────┼─────┼──────┼─────┼──────────┤│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3.9.30│BU00000000│1,320,364│66,018│││司││││││├──────────┼────┼─────┼──────┼─────┼──────────┤││93.9.30│BU00000000│1,320,364│66,018││├──────────┼────┼─────┼──────┼─────┼──────────┤││93.9.30│BU00000000│1,320,364│66,018││├──────────┼────┼─────┼──────┼─────┼──────────┤││93.11.3│CU00000000│1,795,500│89,775││├──────────┼────┼─────┼──────┼─────┼──────────┤││93.11.5│CU00000000│1,216,000│60,800││├──────────┼────┼─────┼──────┼─────┼──────────┤││93.11.7│CU00000000│1,748,000│87,400││├──────────┼────┼─────┼──────┼─────┼──────────┤││93.11.18│CU00000000│1,292,000│64,600││├──────────┼────┼─────┼──────┼─────┼──────────┤││93.11.22│CU00000000│1,540,000│77,000││├──────────┼────┼─────┼──────┼─────┼──────────┤││93.11.25│CU00000000│1,848,000│92,400││├──────────┼────┼─────┼──────┼─────┼──────────┤││93.8.31│AU00000000│1,004,985│50,249││├──────────┼────┼─────┼──────┼─────┼──────────┤││93.8.31│AU00000000│1,700,020│85,001││├──────────┼────┼─────┼──────┼─────┼──────────┤││93.9.5│AU00000000│1,004,985│50,249││├──────────┼────┼─────┼──────┼─────┼──────────┤││93.9.30│BU00000000│1,165,478│58,274││├──────────┼────┼─────┼──────┼─────┼──────────┤││93.9.30│BU00000000│1,048,945│52,447││├──────────┼────┼─────┼──────┼─────┼──────────┤││93.9.30│BU00000000│1,109,962│55,498││├──────────┼────┼─────┼──────┼─────┼──────────┤││93.10.30│BU00000000│1,291,505│64,575││├──────────┼────┼─────┼──────┼─────┼──────────┤││93.10.30│BU00000000│1,399,650│69,983││├──────────┼────┼─────┼──────┼─────┼──────────┤││93.10.30│BU00000000│1,384,772│69,239││├──────────┼────┼─────┼──────┼─────┼──────────┤││93.10.30│BU00000000│903,000│45,150││├──────────┼────┼─────┼──────┼─────┼──────────┤││93.10.30│BU00000000│1,033,204│51,660││├──────────┼────┼─────┼──────┼─────┼──────────┤││93.12.20│CU00000000│924,000│46,200││├──────────┼────┼─────┼──────┼─────┼──────────┤││93.12.18│CU00000000│1,386,000│69,300││├──────────┼────┼─────┼──────┼─────┼──────────┤││93.12.22│CU00000000│154,000│7,700││├──────────┼────┼─────┼──────┼─────┼──────────┤││93.12.21│CU00000000│2,310,000│115,500││├──────────┼────┼─────┼──────┼─────┼──────────┤││93.12.24│CU00000000│1,102,464│55,123││├──────────┼────┼─────┼──────┼─────┼──────────┤││93.12.23│CU00000000│1,362,680│68,134││├──────────┼────┼─────┼──────┼─────┼──────────┤││93.12.25│CU00000000│1,389,586│69,479││││││【已更正】│││├──────────┼────┼─────┼──────┼─────┼──────────┤││94.3.25│EU00000000│1,305,000│65,250││├──────────┼────┼─────┼──────┼─────┼──────────┤││94.3.30│EU00000000│1,305,000│65,250││├──────────┼────┼─────┼──────┼─────┼──────────┤││94.6.10│FU00000000│952,520│47,626│││││││【已更正】││├──────────┼────┼─────┼──────┼─────┼──────────┤││94.6.15│FU00000000│952,520│47,626││├──────────┼────┼─────┼──────┼─────┼──────────┤││94.2.15│DV00000000│1,259,982│62,999││├──────────┼────┼─────┼──────┼─────┼──────────┤││94.2.15│DV00000000│1,208,967│60,448││├──────────┼────┼─────┼──────┼─────┼──────────┤││94.4.7│EV00000000│1,522,500│76,125│││││【已更正】││││├──────────┼────┼─────┼──────┼─────┼──────────┤││94.2.18│DV00000000│1,240,020│62,001││├──────────┼────┼─────┼──────┼─────┼──────────┤││94.6.30│FV00000000│952,389│47,619││├──────────┼────┼─────┼──────┼─────┼──────────┤││94.6.30│FV00000000│1,428,584│71,429││├──────────┼────┼─────┼──────┼─────┼──────────┤││94.6.30│FV00000000│857,168│42,858││├──────────┼────┼─────┼──────┼─────┼──────────┤││94.6.30│FV00000000│952,389│47,619││├──────────┼────┼─────┼──────┼─────┼──────────┤│││39筆│49,012,867│2,450,640││├──────────┼────┼─────┼──────┼─────┼──────────┤│總計3家││89筆│108,566,807│3,272,033││└──────────┴────┴─────┴──────┴─────┴──────────┘附表三:竹寮山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95.3.5│LU00000000│761,899│38,095│││司│││││││├────┼─────┼─────┼─────┼──────────┤││95.3.21│LU00000000│1,142,827│57,141│││├────┼─────┼─────┼─────┼──────────┤││95.4.7│LU00000000│571,455│28,573│││├────┼─────┼─────┼─────┼──────────┤││95.4.18│LU00000000│838,300│41,915│││├────┼─────┼─────┼─────┼──────────┤││95.4.29│LU00000000│495,220│24761│││├────┼─────┼─────┼─────┼──────────┤│││5筆│3,809,701│190,485││├──────────┼────┼─────┼─────┼─────┼──────────┤│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94.7.2│GU00000000│462,500│23,125││├──────────┼────┼─────┼─────┼─────┼──────────┤││94.7.5│GU00000000│314,500│15,725││├──────────┼────┼─────┼─────┼─────┼──────────┤││94.7.22│GU00000000│472,500│23,625││├──────────┼────┼─────┼─────┼─────┼──────────┤││94.7.24│GU00000000│459,000│22,950││├──────────┼────┼─────┼─────┼─────┼──────────┤││94.7.26│GU00000000│459,000│22,950││├──────────┼────┼─────┼─────┼─────┼──────────┤││94.7.28│GU00000000│459,000│22,950││├──────────┼────┼─────┼─────┼─────┼──────────┤││94.7.30│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GU00000000│472,500│23,625││├──────────┼────┼─────┼─────┼─────┼──────────┤││94.8.10│GU00000000│459,000│22,950││├──────────┼────┼─────┼─────┼─────┼──────────┤││94.8.12│GU00000000│157,500│7,875││├──────────┼────┼─────┼─────┼─────┼──────────┤││94.8.15│GU00000000│459,000│22,950││├──────────┼────┼─────┼─────┼─────┼──────────┤││94.8.18│GU00000000│472,500│23,625││├──────────┼────┼─────┼─────┼─────┼──────────┤││94.8.19│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1│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3│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6│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9│GU00000000│472,500│23,625││├──────────┼────┼─────┼─────┼─────┼──────────┤││94.8.31│GU00000000│472,500│23,625││├──────────┼────┼─────┼─────┼─────┼──────────┤││94.9.9│HU00000000│868,600│43,430││├──────────┼────┼─────┼─────┼─────┼──────────┤││94.9.16│HU00000000│1,307,200│65,360││├──────────┼────┼─────┼─────┼─────┼──────────┤││94.9.20│HU00000000│1,290,000│64,500││├──────────┼────┼─────┼─────┼─────┼──────────┤││94.9.22│HU00000000│381,360│19,068││├──────────┼────┼─────┼─────┼─────┼──────────┤││94.10.15│HU00000000│580,500│29,025││├──────────┼────┼─────┼─────┼─────┼──────────┤││94.9.3│HU00000000│1,298,600│64,930││├──────────┼────┼─────┼─────┼─────┼──────────┤││94.11.3│JU00000000│2,321,400│116,070││├──────────┼────┼─────┼─────┼─────┼──────────┤││94.11.15│JU00000000│2,299,500│114,975││├──────────┼────┼─────┼─────┼─────┼──────────┤││94.11.20│JU00000000│2,299,500│114,975││├──────────┼────┼─────┼─────┼─────┼──────────┤││94.11.27│JV00000000│2,409,000│120,450││├──────────┼────┼─────┼─────┼─────┼──────────┤││94.8.31│GU00000000│441,000│22,050││├──────────┼────┼─────┼─────┼─────┼──────────┤││94.12.30│JV00000000│2,584,200│129,210││├──────────┼────┼─────┼─────┼─────┼──────────┤││94.11.28│JV00000000│1,467,300│73,365││├──────────┼────┼─────┼─────┼─────┼──────────┤││94.12.31│JV00000000│2,595,150│129,758││├──────────┼────┼─────┼─────┼─────┼──────────┤││94.12.31│JV00000000│2,595,150│129,758││├──────────┼────┼─────┼─────┼─────┼──────────┤││95.5.27│MV00000000│937,400│46,870││├──────────┼────┼─────┼─────┼─────┼──────────┤││95.5.26│MV00000000│906,880│45,344││├──────────┼────┼─────┼─────┼─────┼──────────┤││95.5.24│MV00000000│937,400│46,870││├──────────┼────┼─────┼─────┼─────┼──────────┤││95.5.30│MV00000000│950,480│47,524││├──────────┼────┼─────┼─────┼─────┼──────────┤││95.5.30│MV00000000│950,480│47,524││├──────────┼────┼─────┼─────┼─────┼──────────┤││95.5.29│MV00000000│950,480│47,524││├──────────┼────┼─────┼─────┼─────┼──────────┤││95.6.8│MV00000000│1,962,000│98,100│96.11.3進貨退出1,656│││││││,800元│├──────────┼────┼─────┼─────┼─────┼──────────┤││95.6.5│MV00000000│1,922,760│96,138││├──────────┼────┼─────┼─────┼─────┼──────────┤││95.6.1│MV00000000│1,308,000│65,400││├──────────┼────┼─────┼─────┼─────┼──────────┤│││42筆│43,518,840│2,175,943│進貨退出計1,656,800│││││││元│├──────────┼────┼─────┼─────┼─────┼──────────┤│總計2家││47筆│47,328,541│2,366,428││└──────────┴────┴─────┴─────┴─────┴──────────┘附表四:竹寮山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95.5.11│MU00000000│1,047,644│52,382││├──────────┼────┼─────┼─────┼─────┼────┤││95.5.15│MU00000000│714,302│35,715││├──────────┼────┼─────┼─────┼─────┼────┤│││2筆│1,761,946│88,097││├──────────┼────┼─────┼─────┼─────┼────┤│公司名稱│日期│發票字軌│銷售額│稅額│備註│├──────────┼────┼─────┼─────┼─────┼────┤│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4.7.3│GU00000000│475,000│23,750│││司││││││├──────────┼────┼─────┼─────┼─────┼────┤││94.7.6│GU00000000│323,000│16,150││├──────────┼────┼─────┼─────┼─────┼────┤││94.7.23│GU00000000│483,000│24,150││├──────────┼────┼─────┼─────┼─────┼────┤││94.7.25│GU00000000│469,200│23,460││├──────────┼────┼─────┼─────┼─────┼────┤││94.7.26│GU00000000│469,200│23,460││├──────────┼────┼─────┼─────┼─────┼────┤││94.7.28│GU00000000│469,200│23,460││├──────────┼────┼─────┼─────┼─────┼────┤││94.7.30│GU00000000│477,750│23,888││├──────────┼────┼─────┼─────┼─────┼────┤││94.8.3│GU00000000│483,000│24,150││├──────────┼────┼─────┼─────┼─────┼────┤││94.8.15│GU00000000│276,000│13,800││├──────────┼────┼─────┼─────┼─────┼────┤││94.8.17│GU00000000│220,800│11,040││├──────────┼────┼─────┼─────┼─────┼────┤││94.8.17│GU00000000│472,500│23,625││├──────────┼────┼─────┼─────┼─────┼────┤││94.8.20│GU00000000│428,582│21,429││├──────────┼────┼─────┼─────┼─────┼────┤││94.9.2│HU00000000│325,036│16,252││├──────────┼────┼─────┼─────┼─────┼────┤││94.9.5│HU00000000│1,426,000│71,300││├──────────┼────┼─────┼─────┼─────┼────┤││94.9.10│HU00000000│380,972│19,048││├──────────┼────┼─────┼─────┼─────┼────┤││94.10.3│HU00000000│1,426,000│71,300││├──────────┼────┼─────┼─────┼─────┼────┤││94.10.15│HU00000000│929,200│46,460││├──────────┼────┼─────┼─────┼─────┼────┤││94.10.19│HU00000000│1,114,120│55,706││├──────────┼────┼─────┼─────┼─────┼────┤││94.11.25│JU00000000│1,575,000│78,750││├──────────┼────┼─────┼─────┼─────┼────┤││94.11.27│JU00000000│1,305,000│65,250││├──────────┼────┼─────┼─────┼─────┼────┤││94.11.30│JU00000000│1,114,290│55,715││├──────────┼────┼─────┼─────┼─────┼────┤││95.1.20│KU00000000│2,520,000│126,000││├──────────┼────┼─────┼─────┼─────┼────┤││95.1.29│KU00000000│1,890,000│94,500││├──────────┼────┼─────┼─────┼─────┼────┤││95.2.22│KU00000000│3,780,000│189,000││├──────────┼────┼─────┼─────┼─────┼────┤││95.3.20│KU00000000│491,550│24,578││├──────────┼────┼─────┼─────┼─────┼────┤││95.3.26│LU00000000│1,071,000│53,550││├──────────┼────┼─────┼─────┼─────┼────┤││95.4.7│LU00000000│987,000│49,350││├──────────┼────┼─────┼─────┼─────┼────┤││95.4.10│LU00000000│1,617,000│80,850││├──────────┼────┼─────┼─────┼─────┼────┤││95.4.15│LU00000000│756,000│37,800││├──────────┼────┼─────┼─────┼─────┼────┤││95.4.22│LU00000000│935,046│46,752││├──────────┼────┼─────┼─────┼─────┼────┤│││30筆│28,690,446│1,434,524││├──────────┼────┼─────┼─────┼─────┼────┤│總計2家││32筆│30,452,392│1,522,621││└──────────┴────┴─────┴─────┴─────┴────┘註明【已更正】、【已補充】處,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補充,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無意見(本院卷二第112至113頁、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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