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聲請人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聖鈞 代理人 鄭安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九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九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江柏翰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963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面額(新臺幣)票據號碼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1.03.10未載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玖萬元FR0000000付款地:新北市○○區○○路○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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