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盛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盛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盛祥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且各罪均為本院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段及犯罪動機等定執行刑情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9/15109/09/15109/09/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384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10/05/25110/05/17110/05/1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7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23110/06/30110/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6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9/15109/09/14109/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10/05/17110/05/17110/05/17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30110/06/30110/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9/14109/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日期110/05/17110/05/17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30110/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67號(編號2至8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