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告 劉福誠
蘇欽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0一年度湖訴字第一號確認經界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其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保長坑小段514-1、90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全體共有人,另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被告已另訴請求確認上開土地與其所有之同段514、514-6地號土地之經界,現正於本院101年度湖訴字第1號訴訟繫屬中。而本件關於被告所有建物是否越界占用原告所有之同段514-1、907地號土地之裁判,係以上開訴訟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故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上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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