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辰劉振源 間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貳佰零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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