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晏士俊 被告 晏士信
晏士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77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晏士信與訴外人 晏林靜惠
間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7月22日所為贈與行為,及於106年10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晏士信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1,於106年10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2項聲明各該部分訴訟的最終目的均為一致,也就是在使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1,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的狀態。則原告聲明第1、2項勝訴所能獲得的客觀利益,應認為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的價值相當。至於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及其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5000元,應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的價值合併計算。

㈡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269萬0500元(0000000+1150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表:
┌──┬───────────┬──────────────────┐│編號│不動產│價值│├──┼───────────┼──────────────────┤│1│臺中市○○區○○段1643│面積: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000元/│││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44萬8000元以│││尺)│下四捨五入)│├──┼───────────┼──────────────────┤│2│臺中市○○區○○段882│108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12萬7500元│││地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211巷11號││├──┴───────────┴──────────────────┤│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57萬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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