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七號
聲請人榮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催字第九九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洺辰科技有限公司陳│建華商業銀行雙和分│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壹佰肆拾玖萬零壹│0000000││││立夫│行││佰陸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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