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魏超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6,357元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3.5%229,451元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