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7500號債權人 王文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景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許景翔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約定清償期限為113年2月11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借貸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113年1月31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