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42號原告買仕昱被告 周晨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川傑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