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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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晨凰
利建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晨凰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