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招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招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招貴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招貴前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0號判決、10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8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9萬元,│有期徒刑5月,如易│││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科罰金,以新臺幣1,│││新臺幣1,000元折算│000元折算1日。併│││1日。│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3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5月20日晚間│102年3月22日下午│││7時40分許│12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2年度速偵字│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及案號│第2120號│字第12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原交簡上│102年度原交簡上││事││字第10號│字第18號││實├──┼────────┼──────────┤│審│判決│103年4月16日│103年3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原交簡上│102年度原交簡上││判││字第10號│字第18號││決├──┼────────┼──────────┤││確定│103年4月16日│103年3月18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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