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5、301、4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重霖選任辯護人沈靖家律師
何奕萲律師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85、301、4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重霖選任辯護人沈靖家律師
何奕萲律師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