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岱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073、18838號),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105年度審易字第2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岱韋為「勇Online」線上遊戲玩家,因線上遊戲與告訴人 何語慈 發生衝突而心生不滿,被告 王岱偉 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3年10月9日下午5時許至同年月12日凌晨0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巷○○弄○○號,連結網際網路至上開遊戲網頁,以「語慈公車輪著上」、「拉拉哥」及「語慈廟香火鼎盛」等暱稱,在該遊戲公開廣播視窗內,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並在遊戲論壇張貼「我好喜歡舔這隻豬、睡過我的都說含棒棒、 恩災 跟我去開房間還是我付錢,我為了要爽沒關係,恩災在別人SK說我喜歡的姿勢給大家聽,我自己聽到也超開心,原來他這麼了解我,重點是我孩子的爸爸到底是誰??」等語侮辱告訴人,致告訴人名譽受損。因認被告王岱韋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何雨慈 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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