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岳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1月24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46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3年3月17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張誌洋法官藍海凝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