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侯世峯
侯麗雀 侯麗雯 侯書湘 侯書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告 黃子恩 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鑑
林春枝 上列被告黃子恩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於被告黃子恩與其法定代理人黃興鑑、林春枝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陳俞伶法官林琮欽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