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00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忠平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貳拾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忠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短時間內,涉犯本案共10件竊盜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要件,並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23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涉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押票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102年7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