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68號債權人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代理人 林榮坤 債務人 許清恭 即益昌土木包工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清恭即益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益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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