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上訴人 廖佩嬅 被上訴人 陳致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訴字第2000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沈彤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