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重利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重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重利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重利㈠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11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㈡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68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又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85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各罪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0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