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蕭雅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振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叁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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