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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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高僑 代理人 田雅文 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4號)未成立後,具狀聲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件:
⒈應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⒉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⒊應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⒋應說明債務人任職工作之公司是否為「大生工程行」?如是,請提出由大生工程行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及自113年1月起至陳報本院之日止之每月薪資明細(勿用影本代替,薪資項目應將勞保費、健保費另外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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