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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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聲請人 邵耐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板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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