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4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原名 何翠群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由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甲○○、丙○○連帶負擔五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仟零玖拾壹元),餘由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甲○○、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夏維廉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戊○○
,新任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北山電業有限公司(下稱北山公司)於民國95年5月24
日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5月25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掛牌利率加碼年息2.25%計付(現為年息4.475%);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借款餘額每月繳付,本金自借款日起,以3個月為1期,分12期平均攤還。另約定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北山公司於98年1月9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將被告於伊行庫內之存款餘額主張抵銷後,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㈡被告北山公司另於97年1月8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
帶保證人與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2,000,000元,借款動用期間自97年1月23日起至98年1月22日止,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申請循環動用,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0日,利息依年息7.36%計付,嗣後伊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加碼1.86%計算之;還款方式為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另約定如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嗣北山公司分別於97年11月5日、97年11月11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26日、97年12月5日及97年12月24日動用310,000元、500,000元、290,000元、200,000元、530,000元及290,000元。詎被告北山公司於98年1月9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將被告於伊行庫內之存款餘額主張抵銷後,尚欠本金1,968,596元及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未償。
㈢綜上,被告北山公司結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償,
被告甲○○、丙○○既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另被告北山公司結欠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未償,被告甲○○、乙○○既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
契約、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北山公司、甲○○、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另請求被告北山公司、甲○○、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單位:新臺幣)┌─┬──────┬────────┬───────────┐│編│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年息││├─┼──────┼────┼───┼───────────┤│││98.01.06││自98.02.07起至清償日止││1│500,000元│起至清償│4.475%│,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原││││之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20%計算。│├─┼──────┼────┼───┼───────────┤│2│158,596元│同上│7.37%│同上│├─┼──────┼────┼───┼───────────┤│3│50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4│29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5│20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6│53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7│290,000元│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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