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2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鄉○○村○鄰○○路○○巷○號),於民國98年02月13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美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