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楊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
(二)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47,740元94年7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29,614元94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