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4年3月1日起至同年6月1日止觸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5號(偵查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連偵字第4、22號),維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5年度連訴字第4號)所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而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所規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法官黃玉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