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50歲民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6年度偵字第16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
787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參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