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字第37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以被告甲○○有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固非無據。惟動產擔保交易法業經立法院刪除該法第38條之刑罰規定,並修正第43條條文增訂「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內容,並經總統以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公布而生效施行。從而被告甲○○行為後,其原觸犯之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免訴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4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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