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徐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 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30,333元│0000000│├──┼──────┼──────────┼───────┼──────┼─────┤│02│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92,925元│0000000│├──┼──────┼──────────┼───────┼──────┼─────┤│03│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53,700元│0000000│├──┼──────┼──────────┼───────┼──────┼─────┤│04│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24,192元│0000000│├──┼──────┼──────────┼───────┼──────┼─────┤│05│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75,702元│0000000│├──┼──────┼──────────┼───────┼──────┼─────┤│06│徐寶龍│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1年1月31日│92,925元│0000000│├──┼──────┼──────────┼───────┼──────┼─────┤│07│昇億鋼圈行林│京城商業銀行塩行分行│100年12月31日│7,655元│0000000│││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