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80號債權人 陳佐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龍柱 即 楊良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每月房屋租金給付之依據(如最新之契約書)?㈢提出債務人自105年7月迄今未給付租金之相關釋明資料?㈣房屋稅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