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鑫通運有限公司、 陳世斌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車輛於民國105年之市價」暨其法定遲延利息(下稱系爭車價請求),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車輛自105年10月5日迄本件訴訟繫屬即110年12月15日,依一般通念預期出租可得之租金」(下稱系爭收益請求),卻未以訴狀載明系爭車價與系爭收益,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車價與系爭收益,並提出客觀資料,再將所查報之車價與收益加總,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