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羅榮乾 關係人 蘇畯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蘇畯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被繼承人 黃全良 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全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鄰○○○路○○號,於民國98年06月05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全良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全良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全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號)業於98年06月05日死亡,經警獲報於同日前往處理時,扣得被繼承人所有之新臺幣2萬元現金、MOTOROLA牌行動電話1台、蜈蚣牌治嗽化痰散藥
1瓶、紙杯1個等物(現保管於聲請人贓物庫),而其第一、二、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未有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任遺產管理人,致上開扣案物品無從續處,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2年11月11日雲院通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繼承人黃全良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權拋棄書、本院98年08月03日雲院明家悅決98繼字第655號准予備查函等件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參以本件未有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且聲請人為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予准許,乃選任蘇畯豐為該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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