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官麗清

代理人黃雪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221636-0

1

10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27497-4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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