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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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琦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 陸陸 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及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琦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確定,迄於102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66公克)、玻璃吸食器2支,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0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1月14日確定,迄於102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送驗淨重0.0572公克,驗餘淨重0.0566公克)及玻璃吸食器2支,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0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憑,其中玻璃吸食器2支,因殘留有毒品,衡情難與毒品析離,應當整體視之為毒品,是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玻璃吸食器2支,均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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