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澳門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立群 訴訟代理人 柳瑜珊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丈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