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奢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1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