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核定律師酬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 吳茂榕 律師相對人 王坤龍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東銘 林信龍 林倉堡 林紘生 林淑真 林溪池 林溪河 林靜君 游功字 游永承 游 何東妹 游洪昭 游重清 游重堯 游重墩 游祖瑞 游慧惠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祭祀公業 福德爺 (即神明會福德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特別代理人代為第一審訴訟(本院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之酬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酬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第77條之2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相對人王坤龍等21人為原告,且經本院裁定聲請人為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人,聲請斟酌上開事件之出庭次數、撰寫答辯狀、閱卷等情形,並參考實務就特別代理人酬金之處理,爰聲請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命相對人等先行墊付等語。
三、查相對人前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選任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祭祀公業福德爺(即神明會福德爺)之特別代理人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就該事件進行過程應到場執行職務次數、撰寫書狀答辯及參考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律師酬金給付標準,爰核定聲請人代為第一審訴訟之酬金為6萬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