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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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耿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耿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耿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1、4所示之罪),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按,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又本案並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職權聲請裁定之案件,然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揆諸上開規定,本案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6月2日│97年12月29日23時│││││1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87、88號│緝字第87、88號│偵字第104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810│98年度易字第810│98年度中簡字第13││實││號│號│37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4月2日│98年4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810│98年度易字第810│98年度中簡字第13││判││號│號│37號││決├────┼────────┼────────┼────────┤││判決確定│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98年5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221號(編號1│臺中地檢98年度執│││、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字第6747號│└──────┴─────────────────┴────────┘┌──────┬────────┬────────┐│編號│4│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8日│97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19號│字第241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86│98年度訴字第198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86│98年度訴字第198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069號(編號│││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