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蔡元瑋 相對人 吳克能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07年9月6日,利息按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按年利率20%計算,逾期按每萬元每逾一日30元計付違約金及賠償金30萬元,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60萬元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107年9月6日業已屆至,聲請人既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