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護字第1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000(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6年2月15日20時30分起繼續安置壹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