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7號再審原告 吳金泉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對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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