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淑如 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劉啟鵬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益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淑如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第12條、第64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然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能經本院依第64條規定逕予認可,爰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債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